“两会”期间恰逢植树节,因而几乎每年都有制定“义务植树法”的议案与提案。各级党政领导在三月会带头栽树,各地群众也被陆续组织起来集中种树,但是在春季自觉自愿自发去植树的居民却比较少。这有多种原因,主要原因是履行植树义务难度较大,有诸多不便。不知道今年是否有制定“义务植树法”的议案与提案,如果有,建议各位代表委员不妨换一种思路,做到“对症下药”。
认为植树是道德义务,而非法定义务,这是人们普遍存在的误解,也是植树义务履行不充分的原因之一。其实植树是1982年2月27日颁布实施的《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》这一行政法规明确赋予公民的法定义务,该法规第三条规定:“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男十一岁至六十岁,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,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,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”。但是该条却难以落到实处,因为没有在现实中可以实际运用的制裁手段。尽管该法规第九条同时也规定:“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,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,责令限期补栽,或者给予经济处罚”,但不是所有公民都是“单位人”,都有“单位”,并且“给予经济处罚”也与我国现行的《行政处罚法》有关规定相抵触,因为根据该法规定不是每个“单位”都有处罚权。
对义务的认识错误以及法律自身的难点与冲突,还不是植树义务履行不到位的主因,主因是该义务履行难度太大。农村居民还可以到荒地荒山、田间地头、房前屋后去种树,但是对城市居民,尤其是大城市的居民来说,要履行植树义务真是难上加难,首先是树苗难觅,要去苗木市场购买。其次是种树的地点难寻,根据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、建设规划,不是随便在城里找个地方就能挖个坑种棵树的,城市空地早有专门的绿化部门植树并培管(在城市公园中划块空地让城市居民植树则更多具有象征意义,因为公园绿化也是专门部门如城市园林处等单位的分内之事,本不能转嫁给居民),很难设想北京或者上海、广州的居民背着锄头、提着树苗和桶子搭乘几小时的汽车到郊外荒地去种树。再次是种树的工具,如锄头等种树工具绝大多数城市居民家也没有,城市居民种树的技术肯定也不会很娴熟,成活率也不会太高。
据调查,我国公民履行法定植树义务的平均不到50%(2009年03月12日法制日报),也就是说每十个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中,差不多有六个没有尽到这项义务。这么多人没尽义务,就要反思一下是义务本身的问题,还是义务履行方式的问题。有句法谚说得好:“法律不强人所难”,强人所难的法律不是良法,并且强人所难的法律最终根本不可能落到实处。履行植树这一法律义务的各种成本过高,导致很少人去履行,最后“法不责众”,不了了之,让大家产生了植树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的误解,国务院的这一行政法规也成了“一把不燃烧的火,一缕不发亮的光”,几乎形同虚设,对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是一种损伤。
根据法律上的“方便履行”原则,顺应国际社会二氧化碳减排的呼吁,借鉴芬兰、挪威、瑞典、丹麦、荷兰等国开征二氧化碳税,德国、英国开征气候变化税的经验,我国完全可以变更植树义务的履行方式,变“人身履行”为“财产履行”。建议各位代表委员不要再纠结于制定“义务植树法”,而是在“两会”期间建议取消城市管理中征收的各种绿化费用,集中开征绿化税,然后将这种税收专门用于植树造林。这样既节约社会成本,又能达到绿化目的。
民进湖南省委 甘正气
(该文刊登于《园林》2012年第7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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